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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司办〔2020〕77号)

文章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07-13 16:5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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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案件补贴(以下简称“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各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案件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五条案件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第七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

下列民间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的;

(二)由综治信访维稳部门主导协调办理的;

(三)行政调解的;

(四)司法调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六)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卷宗材料应包括:

(一)封面;

(二)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四)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调解笔录;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七)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第九条 调解案件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一)调查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

(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明确;

(三)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援引法律、法规正确;

(五)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档案质量等情况确定。

(一)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200元;

(二)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300-500元;

(三)调解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600-800元;

(四)调解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0-3000元。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200-300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30人以上的;

(二)涉案标的20万元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死亡的;

(四)通过调解成功防止群体性械斗的;

(五)纠纷跨县域的;

(六)涉案当事人群体性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可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

(一)内容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纠纷的;

(二)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三)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四)案件涉及3人以下死亡的;

(五)涉案土地纠纷面积10亩以上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上的;

(六)通过调解成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七)其他可认定为复杂疑难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标的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涉案土地纠纷面积10亩以下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下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一般的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简易民间纠纷案件:

(一)调解协议标的在3000元以下的;

(二)涉案当事人为5人以下的;

(三)其他可认定为简易的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基层司法所每年分两次或者四次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基层)、财务等股室负责人和邀请纪检(派驻纪检组)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司法所上报的补贴案件进行评审;

(二)核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和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办案人民调解员或者相应司法所,由司法所转发给办案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司法所在案件补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确保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

(二)对初步确定案件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登记备案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评审小组核定的案件补贴数额,依照规定向办案人民调解员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装订,报送所在镇(街)司法所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镇(街)司法所收到人民调解会委员报送的案件材料后5日内进行初审并向评审小组报送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7日内对案件进行评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应在评审结束后公示7日以上。对有异议的案件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司法所核准制单,评审小组将补贴发放到各调委会提供的委托收款账户或办案人民调解员账户。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司法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