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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江海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修订)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1-19 09:0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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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区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监督机关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

  二、监督对象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三、监督范围

  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四、监督方式

  开展案卷评查,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或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司法局履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职责。 

  五、工作原则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各司其职、公正文明、互相协作的原则,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不得干预行政执法单位正常履行行政职责。

  六、案卷评查方式

  (一)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组成案卷评查组,每季度抽查3-5个行政执法单位,每个单位抽查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进行案卷评查。

     (二)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行政执法台账,每月将台账报案卷评查小组,以供案卷评查组检查和抽查。被抽查单位必须如实向评查组提供执法案件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抽查案件的执法对象进行回访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执法决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存在粗暴不文明执法、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意见建议等。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执法对象进行回访。

      七、案卷评查结果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评查情况,将抽查案件分别列为以下三种情况并书面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一)优秀案件(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中的合法性标准,并依规范性标准得分90分以上);

  (二)瑕疵案件(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中的合法性标准,并依规范性标准得分60-89分);

      (三)不合格案件(不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中的合法性标准,或依规范性标准得分60分以下的)。

  被抽查单位对案件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案卷评查组提出书面异议,案卷评查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八、监督处理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根据履行本规定监督职责的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案件评查结束后,由评查小组根据评查结果及回访情况,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该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意见书后10日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情况;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被抽查单位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报请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二)案卷评查小组评查案件或区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由区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社会治理工作情形的,发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改进工作 、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区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或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工作便利。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两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认为检察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区检察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立即对检察建议进行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回,并及时通知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在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协调配合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商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区司法局在履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

  区检察院依据本规定发出的检察建议,应及时通报区司法局。

  十、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