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开发〔2017〕7号
GXJHFG201700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131号)的要求,我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保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决定修订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抵触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牵头研究尽快进行修改完善(目录见附件2)。
三、决定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涵盖或替代,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目录见附件3)。
四、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4)。
附件: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拟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责任单位 |
1 | 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江海府办〔2013〕10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2 | 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 江海府办〔2013〕10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3 | 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江高办〔2014〕7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4 | 高新区江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江高办发〔2014〕8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5 | 高新区(江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江高办〔2016〕1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6 | 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江高办〔2016〕5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7 |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 江高办〔2016〕26号 |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
8 |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科技企业的实施办法 | 江高办〔2016〕26号 | 江海区科技创新局 |
9 |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专利发展实施办法 | 江高办〔2016〕26号 | 江海区科技创新局 |
10 | 关于加强信用评级机构推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体系建设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江高办〔2016〕26号 |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
附件2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拟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责任单位 |
1 | 关于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委托银行代收代缴实施办法 | 江海府〔2000〕126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2 | 江门市江海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江海府〔2008〕11号 | 江海区发改统计局 |
3 | 江门市江海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 | 江海府办〔2009〕25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4 | 江门市江海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 江海府〔2010〕1号 | 江海区教育局 |
5 | 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江海府〔2011〕6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6 | 江门市江海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 江海府办〔2011〕14号 | 江海区安监局 |
附件3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责任单位 |
1 | 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稳定工作的意见 | 江海府〔2003〕5号 |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
2 | 江海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 江海府办〔2003〕76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3 | 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海府〔2007〕12号 | 江海区财政局 |
附件4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责任单位 |
1 |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 江开发〔2015〕3号 | 江海区科技创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