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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此件已失效】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5-29 10:4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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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与金融结合,构建多渠道、多元化融资体系,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我区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专项资金),试行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研究确定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以及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审核、对申请贷款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200万元以下贷款进行审批,所有贷款项目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区分管领导阅知。

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经科局、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经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科局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兼任。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及业务制度;负责政银保合作扶持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推荐,且符合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受理条件的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作为政银保合作贷款对象。本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内,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3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入围历届创新创业大赛初赛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和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七)近3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八)通过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达BBB以上的企业或获得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称号的企业;

(九)在新三板或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或经三方协商同意的其它用途,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

工资和资本市场及房地产投资。

 

第四章  贷款最高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额度综合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和企业资信情况等确定,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营业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政银保三方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保险期限亦相应延长。

第七条  贷款利率综合企业资信状况和贷款担保方式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年利率按不高于8%执行。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其他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年利率按不高于9%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参与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的企业可享受相应利率优惠,具体如下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信用评级

AAA

AA

A

BBB

贷款利率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30%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25%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20%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15%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信用评级

AAA

AA

A

BBB

贷款利率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25%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20%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15%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10%

一般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信用评级

AAA

AA

A

BBB

贷款利率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20%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15%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10%

银行利率定价测算基础上减少

基准上浮5%

 

第八条  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资金使用周期等确定还款方式,可按月、季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天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推荐名单。联席会议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出具推荐意见。

(二)纳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向联席会议和保险公司出具《贷款批复意见书》。

(三)合作保险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贷款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联席会议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四)联席会议对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和确认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及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五)保险公司在收到《同意贷款通知书》后出具保单。银行收到政府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责任的证明。

 

第六章  保费计算及收取

第十条  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保费按贷款额2%/年收取,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一条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保费由借款人支付,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本项目的不良率达到3%或逾期贷款余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扶持专项资金余额之和的80%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代为追偿债权事项。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开展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