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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此件已失效】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修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1-21 16:3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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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XJHBG2019008


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修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海经促[2019]63号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江海区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对本部门制定和负责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局决定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江高经促〔2018〕11号)部门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1.将第七条中的(一)“区市场监督部门、区国税部门、区地税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牵头负责项目的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备案、核定等;”修改为:“区市场监督部门、区税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牵头负责项目的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备案、核定等;”。

  2.将第七条中的(二)“区国土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地块的出让报批、移交;”修改为:“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地块的出让报批、移交以及规划报批等许可文件;”。

  3. 将第七条中的(三)“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项目的环评报批;”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项目的环评报批;”。

  4. 将第七条中的(四)“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与统计部门负责出具项目立项、备案等许可文件;”修改为:“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及牵头协调解决项目供电相关工作;”。

  5. 删除第七条中的(五)。

  6. 将第七条中的(六)“区住建水务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修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供水管网建设;”。

  7. 将第七条中的(七)“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项目供电、通信等公共事务。”修改为:“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项目通信等公共事务。”。


  附件:1.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修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

             1-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图解;

             1-3:政策解读



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2019年11月11日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修改《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pdf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实施细则》图解.png

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