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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成功调解股权继承纠纷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2-26 14:5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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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南街道某社区居委会联系到村(社区)法律顾问伍永勤律师,希望伍律师协助处理有关继承社员股份的纠纷。由于被继承人子女较多,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伍律师接到居委会的求助后,立即介入调解工作。

    据了解,被继承人何女士于2020年11月1日逝世,其育有七名子女(四女儿已逝世),各方就如何继承何女士名下的经济合作社股份及每年派发收益一事,迟迟未能协商一致。为此,伍律师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了法律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何女士的子女为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何女士个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考虑到何女士的四女儿已逝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何女士四女儿李某先于何女士逝世,李某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继承份额。综上所述,伍律师指出,何女士的六名子女及李某(已故)的女儿均为何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后,建议由上述继承人先通过协商处置何女士的遗产。

    经过伍律师的耐心释法,多次与全部继承人沟通协调,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同意由六女儿作为代表取得何女士的股东资格,而何女士的股份获取收益及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权益,属于全体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仅能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后补助有困难的兄弟姐妹;二是支付每年清明节祭祀的费用;三是支付家族聚会、聚餐的费用。最终,各方在社区工作人员及律师的共同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事件顺利解决。


                                     (供稿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和律师工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