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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为完善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意见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8-06 09:4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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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自治水平,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林智杰律师应沙津横社区要求,审查了《沙津横社区居民公约》和《江海区外海街道沙津横股份公司章程》,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经审查,《沙津横社区居民公约》中多有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当前较为热门的本村(社区)村规民约是否可以对外来人员产生约束力的问题。通过检索案例及相关资料,林律师建议对公约中的表述进行调整,将社区直接约束外来人员的相关内容调整为因本社区(集体)成员出租物业的,由其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负相应的管理责任。这是由于作为本社区居民的出租方与外来承租方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义务对外来承租方提出一些管理要求,居民集体(社区居委会)则可以依据《居民公约》实现对本社区居民出租行为的有效规约。如此修改,既能达到有效管理外来人员的目的,又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相比居民公约,公司章程由于涉及到集体红利分配的问题,审查中需要更加谨慎。经审查,林律师发现公司章程中同样存在多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如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子女问题,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但是,该规定在最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中已经取消,因此公司章程也应当根据最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修改。又如关于“劳动教养”等内容,因劳教制度已经废止,故公司章程中也应当进行修改,删除相关表述。

    针对其他涉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林律师检索汇编了《关于股份公司章程修改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将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户口在本集体的农村妇女及其生育子女、落户女方住所的男方等类人群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提供给社区参考,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此外,针对“沙津横股份公司”与“沙津横社区”在法律上属不同主体的问题,林律师也向社区干部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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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在与社区干部讨论居民公约的修改问题

    定期为村(社区)审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仅是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切实履行法律服务的本职工作,更是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升依法自治、提高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一环!

                                                        (供稿人:周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