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概况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1.收支总体情况表
2.收入总体情况表
3.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7.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8.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9.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10.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11.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加挂江海区法制局牌子)是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监督 、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查工作;承办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清理等工作;负责推进本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监督、指导本区行政执法活动;协调本区行政执法争议;依法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负责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和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承办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有下属单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不纳入财政预算,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共有编制25人,实有30人(其中职工5人),离退休6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8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09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继续抓好“七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夯实“法治高新(江海)”基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强化特殊人群管控,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优化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功能,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方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做好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501.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06.06万元,占86.98%。上年结转结余195.42万元,占13.02%。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比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1212.96万元增加288.52万元,增长为23.79%,主要原因:1、2017年工资福利待遇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使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相应增加;2、新增专项项目,包括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划拨)、政府高级雇员费等,原来保留的专项费用有所提高。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306.0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06.06万元,占100%,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万元,占0.77%;公共安全支出1162.98万元,占89.0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万元,占4.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80万元,占2.43%;住房保障支出44.28万元,占3.40%。结转下年支出195.42万元。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比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1079.42万元增加226.64万元,增长为20.99%,主要原因:1、2017年工资福利待遇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使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相应增加;2、新增专项项目,包括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划拨)、政府高级雇员费等,原来保留的专项费用有所提高。
2.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1306.06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预算752.0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7.50万元(包含基本工资232.82万元,津贴补贴35.18万元,奖金86.0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7.83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9.1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6.5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3.50万元(包含办公费17.85万元,差旅费3万元,工会经费8.9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81.06万元(包含退休费57万元,医疗费31.80万元,住房公积金40.14万元,购房补贴4.14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7.98万元)。
2.项目支出预算55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法制建设经费10万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划拨)14万元、政府高级雇员费10万元、人民调解经费8万元、安置帮教经费2万元、社区矫正经费(含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工作经费18万元)25万元、普法经费5万元、公证业务经费(核拨)475万元、法援经费5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本部门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6.2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80万元,车辆保有量3辆,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我局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燃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开支。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7.40万元,主要包括日常公用接待费和专项业务接待费支出。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合计16.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30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80万元,预算数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20万元,原因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减少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7.40万元,预算数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0万元,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公务接待费用。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2.50万元,与上年数持平,持平原因是:单位人员没有变动。其中:办公费17.85万元,差旅费3万元,购置设备费用2.1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0.65万元,工会经费8.9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9.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657.20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流动资产205.53万元,固定资产350.89万元,在建工程100.78万元,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房屋价值180.43万元;汽车价值61.58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08.88万元。
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没有设立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XLS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XLS
预算07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XLS
预算08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