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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02-01 16:3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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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配合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相关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战略,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动质量强区有关工作,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监测服务质量,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十)负责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药品等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等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等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二)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拟定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配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并监督指导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依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和进口特种设备进行监管。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核发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包括交通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按权限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认证机构,依法监督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涉外和港澳台事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洽谈。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将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事和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5.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济促进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经济促进局主管全区盐业工作,组织落实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拟订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海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意识形态、舆情监测、信息化建设、网站管理、政务公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申领和换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三)登记注册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实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本单位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有关市场主体的党建工作。
(四)协调与应急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集中监督检查。统筹本单位安全生产。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街道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参与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区有关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作,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信用风险监管股。拟订并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配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控机制。
(六)计量与标准化股。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推行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统筹协调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培育工程,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配合上级开展相关科研攻关、科技普及、科技成果、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监督工作。管理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培训、考核、评审工作。依法监督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管股。负责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打击市场监管职责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知识产权监管股。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示范区培育、建设。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承担推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区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和指导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广告整治。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管股。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区域性和专业性监督、整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形势。按权限监督指导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开展全区生产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全区市场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动物安全形势。监督指导全区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动物及食品相关产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盐、酒类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十二)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全区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监督指导全区餐饮服务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餐饮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开展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按权限监督指导全区特殊食品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问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全区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十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按权限监督指导全区药品许可相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药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指导全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依职责负责全区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按权限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监督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开展全区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包括交通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书。依法组织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依法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六)执法大队(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案件立处。指导监督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打假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完善竞争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工作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
(十七)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出国(境)人员政审、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负责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 49 名(不含派出机构,其中行政编制 45 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4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 3 名,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由局长或副局长兼任。股级职数(不含派出机构)34 名,其中正股最多 17 名。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派出机构 3 个,副科级。各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2 名。
1.江海区外海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13 名。负责外海街道范围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江海区礼乐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9 名。负责礼乐街道范围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江海区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9 名。负责江南街道范围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巡查监管、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