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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2024年12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2-24 09:5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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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裁决书文号案件名称被请求人主要事实行政裁决的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粤江海市监知法裁字〔2024〕6号“杯架(E008)”(专利号:ZL202030296172.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江门市蒂艾芬商贸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名称为“轻奢麋鹿杯架水杯家用简约沥水架客厅玻璃杯杯子置物架创意放置盘”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江门市蒂艾芬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296172.4、专利名称为“杯架(E0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请求人杨彩莲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裁决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0日
2粤江海市监知法裁字〔2024〕7号“杯架(E008)”(专利号:ZL202030296172.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江门市蒂艾芬商贸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名称为“麋鹿喝水杯子杯架倒挂客厅家用茶杯沥水托盘防尘防滑桌上置物架”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杨彩莲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裁决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