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吊销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10-30 16:07 浏览数:-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江海市监管(企吊决公字)〔2026〕第2号
当事人:江门市健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128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涉嫌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6年8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且均无人签收的邮递记录2份,证明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中年报报送信息情况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自2024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中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自2024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22日期间,我局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总局、省局等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 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该企业自2024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6年第二批吊销企业名单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