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吊销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3-17 09:21 浏览数:-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江海市监管(企吊听公字)〔2025〕第1号
东莞市伟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等186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发现你企业连续两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涉嫌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5年1月6日,我局对你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企业自2022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2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你企业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中年报报送信息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企业自2022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你企业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中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企业自2022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发出的《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函》1份(附件《2025年吊销执照企业名单》1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回复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函》1份(附件《2025年拟吊销执照企业名单》1份),证明你企业从2023年开始没有税收申报的事实,证明了你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五:我局发出的《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1份(附件《2025年拟吊销执照企业名单》与证据四附件同一份),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复函》1份(附件《2025年拟吊销执照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2021.01-2024.12)》1份),证明你企业从2023年开始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证明了你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企业自2022年度起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2025年吊销企业名单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批量吊销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