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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吊销决定书(江海市监处(信销)〔2023〕259号)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9-04 10:2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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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市监处(销)〔2023259


当事人: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704MA51D8HY62  

法定代表人:王炳法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1231幢厂房1楼自编01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灯饰及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42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反映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江睦路1231幢厂房1楼自编01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20228已经停止经营,请求吊销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局接诉后于2023428日到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该住所经营。现场经对当前在该住所内经营的“江海区汇海百货店”管理人员了解核实,江海区汇海百货店自2021126日核准登记后,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没有在该住所经营了。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前面掌握的情况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中当事人工商“联络员”备案情况、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办理“多证合一”)情况,初步确定当事人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35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又于20235162023428间隔15次对当事人登记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1231幢厂房1楼自编01进行实地检查,在上述地址未发现当事人,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物业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当事人202131日合同到期后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广东省工商业务管理系统中年报报送信息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度起连续两个年度没有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发出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供《关于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1,说明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而于20224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事实,证明了企业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我局江海区社保局发出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江海区社保局提供《关于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1,说明江门市聚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18月至今已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事实,证明了企业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3726日至2023825日期间,我局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