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撤销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市场监管局 > 政务公开 > 注销撤销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8-28 16:28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撤决20236


事人: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42BCQXY

法定代表人:任嘉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园路88号银泉花园(信息申报制)

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影音器材销售;音响销售;

股东及任职情况:任嘉怡(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法))、刘晨旭(监事)

成立日期:20191118

企业状态:2023426日已吊销

2023414日,我局收到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反映有市民(姓名刘晨旭,身份证号码:2113*********422X)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股东登记注册了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要求我局撤销刘晨旭为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两登记事项。

2023425日我局到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园路88号银泉花园(信息申报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不在该处经营,且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接到该线索后,我局一直与申诉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身份信息等;申诉人于2023510日与我局通过远程方式做了询问笔录(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于2023613日出具了公证书予以确认该次询问、相关笔录的签名为刘晨旭本人参加、签名确认),其表示没有投资办理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也没有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指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她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的规定,我局于2023428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55日我局将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被冒用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为任嘉怡,股东为任嘉怡、刘晨旭,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但至今天,并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355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涉税情况的函》、向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至今天为止,我局没有收到上述单位有不同意撤销企业该次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意见(即上述单位对撤销企业该次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并没有反对意见)。

202356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任嘉怡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她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任嘉怡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或拒收我局的通知书)。

从前期上级线索反映、到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再到询问笔录,刘晨旭明确表示该公司她没有投资,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没提供过什么材料给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也没有签过申办“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设立登记、备案登记等的文件资料,成为该公司股东、监事等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她一直不知情

综上调查核查情况代办人“覃日升”20191118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为任嘉怡,股东为任嘉怡、刘晨旭等等。为虚假材料、为冒用她人身份信息的资料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1118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并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些不是刘晨旭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股东刘晨旭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投资办理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证据2撤销冒用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刘晨旭本人真实意愿是:撤销其为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项

证据3:我局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嘉怡)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接受调查询问,证明该企业的设立登记存在冒用她人身份信息情形

证据4:我局对该公司住所(经营)的场地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经没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5: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2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刘晨旭为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登记事项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6刘晨旭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7:企业实地核查相片打印件3张,证明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我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意见;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任嘉怡)、代办人员均无法联系;20191118日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存在被冒名登记注册的事实基本清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次设立登记所提交材料为虚假材料、为冒用她人身份信息的材料,该次申请设立登记并不是刘晨旭等人的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

该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指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于20191118日核准的江门市梦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刘晨旭股东及监事信息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