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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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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文渊文化)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11-22 15:3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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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登撤决字【20221


当 事  人: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440704MA4X95LM0L

法定代表人:彭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4381幢第二层自编2B07-4(仅作办公使用)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提供会议展览、舞台设计、文化艺术表演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礼仪庆典活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任职情况:彭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宗和万(监事)

成立日期:20171026

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


2022817日,我局收到彭辉提交的撤销冒用登记申请。彭辉在申请中反映其身份信息因涉嫌被冒用而登记成立了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其在该企业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我局接诉后2022818日,将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2022819,我局执法人员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该住所经营,通过该住所无法取得与该公司的联系。另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分别于2018713日、2019715日、202079日、2021714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于2021812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初步核查的情况,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定所禁止的行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的规定,我局于2022819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公邦财税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由公邦财税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员工刘献梅作为办理“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指定代表,并20171026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于当天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经对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彭辉询问核实,明确表示该公司不是投资开设的,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开设该公司,也没有签过申办“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文件资料,开设该公司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对该公司设立登记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献梅以及负责接洽代办业务的梁伟杰进行询问核实,他们都明确表示不是直接受彭辉的委托,且没有对委托人转交设立该公司登记股东身份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去函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查询得知,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彭辉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有效期限2009.07.15-2029.07.15与彭辉的本人信息不符,是无效的。

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45天期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信息情况。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后,没有收到上述单位反馈不同意撤销的意见情况。

另查明,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分别2018713日、2019715日、202079日、2021714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812,该公司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我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经实地核查,该公司并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内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通过住所无法取得与该公司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广水市公安局骆店派出所202295日出具的《关于彭辉身份核查情况说明》,证明“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彭辉身份证复印件与彭辉的本人信息不符,是无效的。

证据2:我局对法定代表人彭辉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投资开办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设立的

证据3: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2022108日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彭辉对我局询问笔录的内容情况予以确认

证据4:我局对代办人刘献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不是接受彭辉的委托,且没有对提交设立该公司登记的身份信息等资料真实性核实的情况。

证据5:我局对代办接洽梁伟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不是接受彭辉的委托,且没有对提交设立该公司登记股东身份信息等资料真实性核实的情况。

证据6:我局对该公司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及实地检查相片4,证明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7: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的复函3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反馈意见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8公邦财税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1,证明该公司员工接受他人委托代办营业执照情况。

证据9彭辉刘献梅梁伟杰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10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截图1,证明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证据11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时提交的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情况

我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撤销的意见;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否认其投资开设的,且代办人也明确不是受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办申请设立登记的,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基本清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冒名登记成立。当事人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公司登记注册,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点第二款“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江门市文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1026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9日  


附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