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江海市监登撤告字〔2026〕2号
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28日接到投诉人反映,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而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要求撤销其在该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的备案登记。我局接诉后通过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而被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致电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根据初步核查的情况,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投诉人撤销其在你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开展调查。
经查,代办人刘献梅(原广东公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作为办理“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指定代表,其接受他人委托,于2017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赵琼香,财务负责人为宋生熹的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于2017年11月24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现场发现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已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与其联系。
2026年5月6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赵琼香和股东童来锋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2026年5月25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寄往赵琼香和童来锋身份证上居住地址的邮件退件,未能联系通知其按时到我局接受调查。
2026年5月7日,我局将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申请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至今公示期已过45日,我局没有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献梅进行询问核实,其表示不是直接接受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赵琼香的委托,也没有对委托人转交设立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股东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备案的财务负责人宋生熹进行询问调查,宋生熹明确表示,其从没有在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有关其在该公司的任职备案资料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而申请提供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其在该公司的任职备案是完全不知情的。
2026年6月9日,我局分别向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意见的函》后,相关单位回复函中反馈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监事宋生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事实情况;
证据2:我局向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代理人刘献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不是直接受该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财务负责人委托登记的事实情况;
证据3: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1份,实地检查相片2张,证明该市场主体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该市场主体的事实情况。
证据4:我局分别向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意见的函》共4份,以及分别收到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的复函共4份,证明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该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情形。
证据5:宋生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宋生熹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曾遗失身份证补领申请的情况。
证据6:刘献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办理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的事实情况。
证据7: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市场主体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证据8: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的档案资料打印件,证明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情况。
证据9:我局分别向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发出的《询问通知书》2份,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截图2份,证明该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事实情况。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区人民法院、税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该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公司登记(备案)的财务负责人宋生熹否认其在该公司任职,反映其身份信息是被冒用而成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代办人也明确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核实登记(备案)的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但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无法联系,而未能对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了解。
综上调查,我局认为代理人刘献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宋生熹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材料,该公司被我局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宋生熹并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基本清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鉴于目前该公司已被吊销的企业状态,且暂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核实其他相关设立登记事项是否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于2017年11月24日核准宋生熹为“江门市倍管电器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750-3861732)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