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或者“粤商通”APP或者“粤省事”小程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纳入年报“多报合一”,合并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数据项,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三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报送年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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