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登撤决字【2024】1号
当 事 人: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UA6G1D
法定代表人:郑平海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23号2号厂房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照明产品;软件开发;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者情况:郑平海认缴出资额:13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0%;郑波认缴出资额:1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情况:郑平海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郑波任公司监事。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日
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
2024年1月9日,投诉人郑波到我局反映,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在成立时提交有关涉及其签名的资料不是其真实签名,是冒用其签名的,其不是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撤销其在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我局接诉后对投诉人进行询问核查,又于2024年1月17日实地到该公司核查,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未能到现场配合核实情况,我局向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1月26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后通过电话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其出差到国外,暂无法回国配合核查情况,并反映该公司营业执照是委托他人代办的,成立时提交有关资料的签名不是郑波亲笔签名的。
根据初步核查的情况,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且该公司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杰于2016年8月31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郑平海、股东为郑平海和郑波的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于2016年9月1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股东郑波进行询问调查,郑波表示其没有投资该公司,也没有委托或者提供其相关身份证件资料给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郑波同时向我局提供了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614900002),鉴定郑波送检的该公司章程涉及郑波的签名字迹与其本人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实情况。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该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到国外,无法配合核实该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具体情况。我局检查人员即于2024年1月17日现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平海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1月26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
2024年1月29日,我局将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至今,我局没有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4年2月20日,我局向该公司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杰、财务负责人钟沃斌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他们在2024年2月29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至今,财务负责人钟沃斌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杰进行询问调查。张铭杰反映其是接受郑平海的委托代办该公司营业执照的,但未能确定有否对郑波身份信息核验的情况。
2024年2月26日,我局还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后,相关单位对撤销郑波在该公司的股东登记没有不同意意见。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实地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核实情况,但发现该公司已搬离不在该处经营,无法联系该公司市场主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该公司股东郑波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没有投资开设该公司,也没有授权或委托他人办理对该公司营业执照,成为该公司股东和监事并不知情;
证据2:我局对该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张铭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只是接受郑平海的委托,不能证明有接受郑波委托办理该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3:郑波提供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614900002)1份,鉴定郑波送检的该公司章程的签名字迹与其本人签名样本字迹为不是同一人笔迹,证明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公司章程的签名是冒签的的事实。
证据4:郑波提供的与郑平海微信联系截图1份,反映郑波对郑平海使用郑波身份信息开设该公司时是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5:郑波提供的与郑平海QQ联系截图1份,反映郑波对郑平海使用郑波身份信息开设该公司时是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6:我局分别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平海、财务负责人钟沃斌发出《询问通知书》2份、EMS邮寄单及邮寄轨迹截图2份,证明无法联系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证据7: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1份,实地检查相片5张,证明该公司已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该公司市场主体的事实情况。
证据8: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共4份,以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复函4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郑波在该公司的股东登记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9:郑波、张铭杰、陈湘海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10: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登记信息情况。
证据11: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证据12:该公司的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登记情况。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公司涉嫌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撤销的意见;公司登记的股东郑波否认其投资该公司,反映其身份信息是被冒用而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材料有关涉及股东郑波的签名经鉴定不是郑波本人的真实签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3日期间,我局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调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杰于2016年8月31日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股东为郑波的公司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该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被我局核准设立登记的公司股东并不是郑波本人的真实意愿,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基本清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
鉴于目前暂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核实其他相关设立登记事项情况,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撤销2016年9月1日核准郑波为广东中之能智慧照明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及公司监事(备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