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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年报的通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1-01 15:5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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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年报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1日至6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或者“粤商通”APP或者“粤省事”小程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63024时仍未报送年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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