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通告
各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等相关工作。我局现委托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我局登记的企业开展年报及即时信息抽查审计,委托时间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抽查过程中如有疑问的,可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咨询电话:3861145。
特此通告。
附件:抽查企业名单(331家)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关于委托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通告(江海局2307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