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年报的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补报并公示的,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不作行政处罚;2023年7月31日后仍未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企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023年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