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公示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市场监管局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批量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决定书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4-26 15:35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江海市监管(独决公字)[2023]1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紫晶轩酒楼14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发现当事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前面掌握的情况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中当事人工商“联络员”备案情况、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办理“多证合一”)情况,初步确定当事人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20232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2021年以来,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2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证明了当事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在广东省工商业务管理系统中年报报送信息情况截图1份,证明当事2020年度起连续两个年度没有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明了当事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三:我局发出的《关于核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函》1份(附件《2023年吊销执照企业名单》1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回复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情况的函》1份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没有税收申报的事实,证明了当事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据四:我局发出的《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1份(附件《2023年吊销执照企业名单》与证据三附件同一份),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核查相关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复函》1份(附件《企业参保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3318日至2023417日期间,我局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2021年以来,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3年吊销执照企业名单(江海市监管信用字〔20232号)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6日        

2023年吊销执照企业名单(江海市监管信用字〔2023〕2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