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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4-13 17:0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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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撤决20235


当 事  人: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3594W8T

法定代表人:袁清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杰小区94101首层自编A06

经营范围:销售:建材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厨卫设备、装饰工艺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股东及任职情况:袁清华(执行董事、经理)、邹文新(监事)

成立日期:2019418

企业状态:2022426日已吊销

2022923日,我局收到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核查,反映有市民(姓名:邹文新,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09******)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要求我局撤销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的登记。

接到该线索后,我局一直与申诉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身份信息等;申诉人于2022929日亲自到我局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相关笔录的签名为邹文新本人参加、签名确认),其表示没有投资办理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的规定,我局于202293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1013日我局到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杰小区94101首层自编A06室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不在该处经营,且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20221021日我局将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设立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为袁清华,股东为袁清华、邹文新,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但至今天,并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2117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向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2022119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涉税情况的函》、向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至今天为止,我局没有收到上述单位有不同意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意见(即上述单位对撤销该次设立登记并没有反对意见)。

2022119日,我局分别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含监事、财务人员)、代办人员等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他们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这些人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或拒收我局的通知书)。

从前期上级线索反映、到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再到询问笔录,邹文新明确表示该公司他没有投资,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没提供过什么材料给他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也没有签过申办“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设立登记、备案登记等的文件资料,成为该公司股东、监事等不是他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他一直不知情。

综上调查核查情况,代办人“陈俊坚”于2019418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为袁清华,股东为袁清华、邹文新等等。)为虚假材料、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资料。该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9418日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并发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不是邹文新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股东邹文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投资办理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证据2:撤销冒用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邹文新本人真实意愿是:撤销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的该公司设立登记。

证据3:我局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代办人员(刘海洋、陈俊坚)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份,均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接受调查询问,证明该企业的设立登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

证据4:我局对该公司住所(经营)的场地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已经没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5: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2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6:邹文新提供的五华县华阳镇华南村民委员会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残疾证复印件1份,说明其人员身份信息及不具备成为股东的情况;

证据7:邹文新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古法庭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人员身份信息和双方关系的情况;

证据8:企业实地核查相片打印件2张,证明升裕建材(江门)有限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我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意见;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申请财务人员、代办人员均无法联系;2019418日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存在被冒名登记注册的事实基本清楚。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办理设立登记公司为被冒名登记的。

该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撤销我局于2019418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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