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江海市监登撤告 字〔2023〕4号
江门市小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麦翠芬提交的撤销冒用登记申请。麦翠芬在申请中反映其身份证被他人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你公司监事,要求撤销在你公司的任职备案。我局接诉后,立即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因逾期未年检被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2年11月24日,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在该住所经营,通过该住所无法取得与你公司联系并核实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
根据初步核查的情况,你公司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代办人曹娣(原江门市亿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作为办理“江门市小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指定代表,接受他人委托,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施小杰、公司监事为麦翠芬的你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你公司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于2016年12月26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的监事麦翠芬进行询问核实,麦翠芬表示其没有在你公司任职的,也没有委托或者提供其相关身份证件资料给他人办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上你公司监事的,成为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监事任职不是其真实意愿。
2022年12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张菊会进行询问核实,张菊会反映其所在工作单位江门市亿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因接受他人委托代办你公司营业执照需要而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作为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登记办理,实际其没有在你公司任职。
2022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设立登记的代办人曹娣及江门市亿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肖辉分别进行询问核实,他们均反映设立你公司是直接接受施小杰的委托,但没有对委托人提交设立你公司登记的监事麦翠芬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将你公司涉嫌存在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登记成立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至今天,没有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2年12月5日,我局还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后,也没有收到上述单位反馈不同意撤销的意见情况。
2023年1月6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施小杰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你公司监事麦翠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在你公司任职,对你公司设立登记时任职监事并不知情;
证据2:我局对你公司设立登记的代办人曹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对你公司设立登记的监事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3: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实际没有在你公司任职。
证据4:我局对江门市亿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肖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对你公司设立登记的监事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5:江门市亿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员工代办你公司设立登记是受施小杰委托的情况。
证据6: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施小杰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张,证明无法联系其接受调查核实情况;
证据7: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及实地检查相片2张,证明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8: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企业登记意见的函》共5份,以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复函3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9:麦翠芬、曹娣、肖辉、张菊会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10:你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证据11:你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被吊销的。
证据12:你公司登记设立时提交的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情况。
我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撤销的意见;公司登记(备案)的监事否认其在你公司任职,反映其身份信息是被冒用而成为你公司监事的,代办人也明确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核实登记(备案)的监事身份信息。
综上调查,我们认为代办人曹娣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你公司登记(备案)的公司监事材料为虚假材料,公司监事的身份信息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材料,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被我局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公司监事并不是麦翠芬本人的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基本清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
鉴于目前你公司已被吊销的企业状态,且暂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实其他相关设立登记事项是否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拟撤销2016年12月26日核准麦翠芬为你公司监事(备案)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梁悦雄 联系电话:0750-3861732)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