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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公告(德顺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1-13 10:2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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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113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江海市监撤告字〔20232号),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江海市监撤告字〔20232号,内容是:

经查,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当 事  人: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0DGY9L

法定代表人:孙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经营场所:江门市金瓯路288号外商投资服务楼64502

经营范围:销售:照明电器、纺织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商品流通信息咨询。

股东及任职情况:孙凯(执行董事、经理)、刘溢钦(监事)

成立日期:20161123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2274日,我局收到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核查,反映有市民(姓名:孙凯,身份证号码:4311021992100483**)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我局撤销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接到该线索后,我局一直与申诉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身份信息等;申诉人于202277日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02278日我局向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该分局核查孙凯身份信息。(该分局于2022712日回复我局孙凯第二次办理身份证原因和情况“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51206日起,有效期20251206日止”,证明了你公司20161123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孙凯身份信息为丢失身份证信息〈设立登记于20161123日核准,当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11.082022.11.08〉)。

2022725日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江门市金瓯路288号外商投资服务楼64502室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不在该处经营,且通过你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的规定,我局于2022729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922日向你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唐嘉富发出《询问通知书》,唐嘉富本人于2022926日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自己在20169月开始在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担任招商职员,从事负责企业服务工作,并于20161122日至23日期间向我局递交上述公司设立登记资料办理了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0DGY9L),并领取营业执照,但并没有核实孙凯身份证信息和签名是否真实。

20221018日向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至今天,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并没有回复相关调查情况。

20221130日,我局分别向你公司高管人员(含监事、财务人员)等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他们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这些人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或拒收我局的通知书)。

2022817日我局将你公司涉嫌存在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设立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孙凯,股东为孙凯,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但至今天,并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2715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涉税情况的函》、向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2022817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银行开户情况的函》,至今天为止,我局没有收到上述单位有不同意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意见(即上述单位对撤销该次设立登记并没有反对意见)。

202285日我局通过远程方式与孙凯做了询问笔录(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于2022823日出具了公证书予以确认该次询问、相关笔录的签名为孙凯本人参加、签名确认),其表示没有投资办理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从前期上级线索反映、到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再到询问笔录,孙凯明确表示你公司他没有投资,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没提供过什么材料给他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也没有签过申办“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设立登记、备案登记等的文件资料,成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不是他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他一直不知情。

综上调查核查情况,代办人“唐嘉富”于20161122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设立“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为孙凯,股东由孙凯等等。)为虚假材料、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资料。该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61123日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并发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不是孙凯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法定代表人孙凯的远程视频询问(调查)笔录1份,由五邑公证处公证,证明其没有投资办理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证据2:撤销冒用登记申请表1份,由五邑公证处公证,证明孙凯本人真实意愿是:撤销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的你公司设立登记。

证据3:我局向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及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复函1份,证明孙凯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补办,设立登记档案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20161123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孙凯身份信息为丢失身份证信息〈设立登记于20161123日核准,当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11.082022.11.08〉;

证据4:我局对你公司的代办人“唐嘉富”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的设立登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

证据5:我局对你公司的监事、财务人员(刘溢钦、何琴)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份,均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接受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

证据6:我局对你公司住所(经营)的场地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没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7: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的复函3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8:孙凯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说明其曾遗失身份证后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公司的情况;

证据9:孙凯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人员身份信息不同时期的情况;

证据10:企业实地核查相片打印件4张,证明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证据11:江门市江海区德顺通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情况。

我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意见;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孙凯)否认是其投资开设的;公司申请监事、财务人员均无法联系;经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孙凯于20151206日申请遗失补办,20161123日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存在被冒名登记注册的事实基本清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办理设立登记公司为被冒名登记的。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61123日核准的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江海市监撤告字〔2023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