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撤决〔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XBD8X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3日
住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5号职工宿舍首层自编198室(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438号5幢第二层自编B区)
法定代表人:刘微波
2022年6月6日,刘微波向我局投诉申诉举报以下简称“申诉”),反映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包括法定代表人由吴清妙变更为刘微波等高管人员、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的变更),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的该次变更登记(含备案变更登记,下同)。
接到申诉后,我局一直与申诉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身份信息等;申诉人于2022年6月7日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9日提交了《情况说明》、2022年6月16日提交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由于疫情等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身份的确认公证和询问调查等工作。鉴于情况仍不十分明确,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决定将立案期限进行延期。
2022年7月4日我局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该大队核查申诉人刘微波身份信息。(该大队于2022年7月27日回复我局刘微波第二次办理身份证原因和情况:“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07年09月07日起,有效期2027年09月07日止”,证明了该公司2017年3月28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使用的刘微波身份信息为丢失身份证信息(变更登记于2017年3月30日核准,当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12.22-2026.12.22)。
2022年7月11日我局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5号职工宿舍首层自编198室(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438号5幢第二层自编B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不在该处经营,且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2日,我局分别向该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含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股东和变更后股东)等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他们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这些人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或拒收我局的通知书)。
2022年7月26日我局将该公司涉嫌存在被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取得变更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由吴清妙变更为刘微波,股东由吴清妙、郭仙妮、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变更为刘微波、高玉等,包括涉嫌被冒名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但至今天,并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2年7月15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涉税情况的函》、向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2022年8月17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银行开户情况的函》,至今天为止,我局没有收到上述单位有不同意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意见(即上述单位对撤销该次变更登记并没有反对意见)。
2022年8月8日我局通过远程方式与刘微波做了询问笔录(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了公证书予以确认该次询问、相关笔录的签名为刘微波本人参加、签名确认),其表示没有投资办理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从前期刘微波的申诉、到提供《情况说明》,再到询问笔录,刘微波明确表示她没有投资该公司,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没提供过什么材料给他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变更登记等),也没有签过申办“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的文件资料,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她一直不知情。
综上调查核查情况,代办人“王美玉”于2017年3月28日向我局提交申请变更“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由吴清妙变更为刘微波,股东由吴清妙、郭仙妮、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变更为刘微波、高玉等等。)为虚假材料、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资料。该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3月30日核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并发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不是刘微波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法定代表人刘微波的远程视频询问(调查)笔录1份,由五邑公证处公证,证明其没有投资办理该公司,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证据2:撤销冒用登记申请表1份,由五邑公证处公证,证明刘微波本人真实意愿是:撤销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的该公司变更登记。
证据3:我局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及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复函1份,证明刘微波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补办,变更登记档案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2017年3月28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使用的刘微波身份信息为丢失身份证信息(变更登记于2017年3月30日核准,当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12.22-2026.12.22);
证据4:我局对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代办人(吴清妙、郭仙妮和王美玉),变更后股东(高玉)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4份,均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接受调查询问,证明该公司的变更登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
证据5:我局对该公司住所(经营)的场地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已经没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的复函3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7:刘微波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说明其曾遗失身份证后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公司的情况;
证据8:刘微波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其人员身份信息不同时期的情况;
证据9:企业实地核查相片打印件4张,证明该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证据10:该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情况。
我局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税局、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部门无不同意意见;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刘微波)否认是其投资开设的;公司申请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代办人,变更后其中一名股东(高玉)均无法联系;经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变更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刘微波于2007年9月7日申请遗失补办,2017年3月28日办理变更公司存在被冒名登记注册的事实基本清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办理变更公司为被冒名登记的。
江门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3月30日核准的该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