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年报的企业,于2021年7月31日前补报并公示的,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不作行政处罚;2021年7月31日后仍未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本局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020年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