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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度江海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3-11 11: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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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度江海区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食品生产股:

为全面履行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局监管实际,现将《2020年度江海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1日        



2020年度江海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江海区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有关要求,结合我局监管实际,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计划。

  1.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全覆盖,强化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全过程管理,提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区食品生产环节平稳安全。

  1. 检查对象

我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详见附件1-6

  1. 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依法对我区具有相关资质的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 检查方式

食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五、检查分工及频次

(一)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街道划分实施,由各监管所组织开展,检查时间由各监管所自行安排,生产股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街道划分实施,由各监管所组织开展,检查时间由各监管所自行安排。

2020年各监管所对食品生产单位日常检查频次原则上应按照相关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结合我局实际,对每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至少检查1次。

  1. 专项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由生产股牵头组织开展,检查时间根据国家、省、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安排,各监管所协助开展工作。

  1. 双随机抽查

根据《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食品生产单位双随机抽查由生产股组织开展,及时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公布检查结果。对于列入双随机抽查的食品生产单位,各监管所可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详见附件7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有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是否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3.进货查验情况。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8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

5.产品检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审核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7.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以及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资质条件。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登记证,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是否为获证品种。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有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通风,其布局是否合理,并具备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地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有洗手、清洁、消毒防虫、防鼠设备设施;通风、防尘、照明、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是否无毒、无害、耐腐蚀;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备食品添加剂保存设施;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是否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按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清洁。

4.加工过程控制。检查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使用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检查食品小作坊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是否分开放置,生、熟料的工具是否有标识并分开使用。

5.人员管理。检查食品小作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现场人员是否有穿戴工作衣帽;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主要生产人员是否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6.质量安全管理。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是否保存供货方出具的相关证照、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材料凭证;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是否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质检信息等内容;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是否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和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真实、规范。

8.贮存与运输。检查食品小作坊的贮存场所内是否有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是否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是否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清洁。

七、检查程序

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监督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可将收集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按照《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移交执法大队处理。

(四)对监督检查项目逐一核查后,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于食品小作坊,应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五)汇总检查情况后,在监督检查表上填写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六)经核对无误的检查记录表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予以备注说明。

(七)各监管所需在每月最后1天将当月食品生产日常检查情况填入《江海区食品生产日常检查台账》(详见附件8)并报至生产股汇总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科。

(八)后续工作中,检查人员应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参与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的要求,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检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遵守该单位的食品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三)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食品生产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为确保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顺利开展,各监管所需确定1名食品生产监管联络员,负责每月监管工作信息沟通报送。


附件:1.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外海)

2.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江南)

3.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礼乐)

4.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小作坊名单(外海)

5.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小作坊名单(江南)

6.2020年江海区获证食品小作坊名单(礼乐)

7.2020年江海区食品生产双随机抽查名单

8.2020年江海区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