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年报的企业,于2019年7月31日前补报并公示的,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不作行政处罚;2019年7月31日后仍未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本局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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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