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注:
项目8谐波电流:执行GB 17625.1—2012标准的灯具,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LED灯具不进行谐波电流的检测。
项目9、10能效等级(光效)、能效限定值(光效)、显色指数只适用于以下灯具,其他灯具不进行检测:
1.室内照明用LED筒灯(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60º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2.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适用于以LED光源,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厚度不超过85mm的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外置控制装置的厚度不计算在灯具厚度内;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的LED平板灯、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平板灯,以及在连续发光面上带有彩色、图案或装饰件等的LED平板灯)。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7000.203-2013《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213-2008《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7-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2008《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2022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30255—2019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8450—2019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7743—2021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9293—2012 LED筒灯性能测量方法
GB/T 31897.201—2016 灯具性能 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江海区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江门市江海区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
江门市江海区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