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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11-15 17:4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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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涉嫌销售假冒OPPLE、欧普

注册商标灯具案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022317日,我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淘宝网店“欧普照明广东中山店”(会员名:tb961210188)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线索,前往江门市江海区桃江村123号旁一居民楼进行检查,在该居民楼一楼进门右边房间现场检查发现了外包装印有“OPPLE欧普照明”标识的包装盒1300个。该网店负责人林某某现场未能提供“OPPLE”、“欧普”商标注册持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材料。我局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并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查扣

根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林某某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也表示未向林某某授权使用带有“OPPLE”、“欧普”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任何产品。当事人承认其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刷了标示“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外包装盒3000个,并将从中山古镇市场上购进的灯具进行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通过调查销售账目,林某某经营的网店“欧普照明广东中山店”累计销售OPPLE欧普照明产品货值1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林远华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允许使用“OPPLE欧普照明”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其出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2022415移送至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依法审查2022420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