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某成衣店使用他人驰名商标造成混淆
的违法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维企(厦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投诉举报到江门江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的江海区某成衣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门店上方有“”图形标识的招牌,店内招牌下方有“意大利七匹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店)”字样,店内销售的服装和皮带的吊牌都标示有“”图形加英文文字“SPECIFIC WOLF”标识的招牌,还标示有“品牌:意大利七匹狼”或“意大利七匹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匹狼”品牌的商品或者与“七匹狼”品牌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8月2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进行预先登记保存。2021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和第二款“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的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的涉案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及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等,该公司为上市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去除地域、组织形式等因素,其字号应为“七匹狼”,“七匹狼”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已连续使用20年。
“”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33429号”)是福建晋江金井侨乡工艺厂于1997年1月21日注册,核定在第25类的商品(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上使用。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该商标,该商标经续展在有效期内。该商标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注册,核定在第25类的商品(服装;衬衫;运动衫;茄克(服装);裤子; 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足球鞋;靴;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 )上使用,商标注册号为“第5319995号”,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商标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1430483”,核定在第25类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七匹狼”字号及所使用的“七匹狼”商标在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经深圳市荣盛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30510886),申请在第25类的商品上使用,2019年01月03日该申请被驳回,该商标未注册成功。“SPECIFIC WOLF”商标经深圳市荣盛安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44151263”核定在第25类的商品上使用、2. “44143836”核定在第18类的商品上使用。广州市利隆服饰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SPECIFIC WOLF”商标,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经广州市利隆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30510886),申请在第25类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为“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经比对“”商标与“”标识,两图形中狼的头部都是向前,尾部和脊背都基本持平,腿部都是下方相交,总体来看两图形中狼的奔跑姿势相似;“”图案左上部分为实体着色部分,右下大部分为镂空,“”图案内部都有镂空,左上部分镂空偏小右下偏大,综合判断两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图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消费者区分商品品牌通常为商品标示的汉字和图形,当事人在店门内外招牌上使用“”图形,销售的服装和皮带的吊牌都标示有“”图形加英文文字“SPECIFIC WOLF”标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与“”、“SEPTWOLVES”)。
当事人店内招牌标示有“意大利七匹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店)”字样,销售的服装和皮带标示有“品牌:意大利七匹狼”或“意大利七匹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根据一般消费习惯,在对产品进行描述时,消费者往往以企业字号来称呼某一产品来源;在对产品进行选择时,消费者往往从企业字号来判断某一产品的来源及品质等要素。因此,标注“品牌:意大利七匹狼”或“意大利七匹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的产品,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有一定的关联,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字号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这一功能弱化或丧失,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注册登记了“江海区某成衣店”,于2021年7月3日在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98号江门江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2056A开业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经意大利七匹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利隆服饰有限公司授权销售“”服饰品牌商品。当事人开业以来门店上方招牌标有“”图形标识,店内招牌标有“”图形标识,店内图标招牌下方标有“意大利七匹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店)”字样,店内销售的服装和皮带的吊牌都标有“”图形标识,还标有“品牌:意大利七匹狼”或“意大利七匹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后,当事人陆续撤下店内外招牌,于2021年8月2日下架店内全部涉案商品,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整改。当事人承认以进货价38元/件(条)购入涉案商品合计550件(条),购货金额共计20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来源证明资料)。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商品108件(条),经营额为11830元,获利7726元;库存涉案商品共442件(条),经营额为48399元(按已销售商品的销售平均价109.5元/件(条)统计)。涉案商品总经营额为60229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日开始经营,于2021年7月27日被我局检查发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撤下招牌和下架涉案商品,并主动上交未预先登记的库存涉案物品给我局扣押;当事人积极发出召回公告力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标示含有“品牌:意大利七匹狼”或“意大利七匹狼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内容的服装、皮带共442件(条);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并依法缴交了罚款。
四、案件亮点
本案中,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节约成本,始终以驰名商标作为追逐的对象,在商场门店或商品的包装上打上驰名商标的,让消费者以为该商品或该店与该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造成混淆的行为目前较为普遍。经办案人员分析,本案是由商标所有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所有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不断提高,类似该类举报的数量将持续增长。
当前,很多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不理想,该企业虽然没有及时更新相关3C证书,但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积极响应国务院“六稳”“六保”的暖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通过充分调研,了解企业困难,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积极落实行政法规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维护了行政法规的威严,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督促企业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商标所有权的权益。
撰稿人单位: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姓名:吕莹
电话:0750-386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