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海市监登撤决字【2025】1号
当 事 人: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55D5PXB
资金数额:壹拾万
经营者姓名:蒋芳丽
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凯旋堡2幢801室(信息申报制)
经营范围:百货销售;文化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基金信息咨询);产品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基金信息咨询);珠宝首饰销售;服装销售;妇婴用品销售;鞋帽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销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8月15日
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
2025年1月8日接到投诉人反映,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冒用他人的地址信息而登记成立,要求撤销该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我局接诉后于2025年1月10日对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与其联系。
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该市场主体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7月18日、2023年7月13日、2024年7月10日被我局标记异常状态。
2025年1月17日对该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物业产权权利人进行询问了解,发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居住的房屋地址信息被他人登记为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根据初步核查的情况,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该情形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申请人蒋芳丽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审批全程电子化智能化系统申请个体工商户“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开业登记,提交了《江门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填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凯旋堡2幢801室(信息申报制)”、使用权取得为“租赁”,并对该填报的内容作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无条件服从登记机关的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当”,申请人蒋芳丽在申请个体工商户“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开业登记时还签署了《声明和承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因虚假填报信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局对申请人蒋芳丽申请个体工商户“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开业登记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于2020年8月15日核准了该个体工商户“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现场在该经营场所的物业产权权利人配合下进行检查,发现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与其联系。且该经营场所的物业产权权利人现场反映,其没有向该单位经营者出租过该住所物业,没有与其签过任何的租赁协议,也没有提供过相关的产权证明给该单位的。
2025年1月14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的经营者蒋芳丽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1月24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蒋芳丽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没有到我局接受调查。
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登记的经营场所的物业产权权利人张荫棠进行询问调查,其明确表示与物业产权共有人并没有出租过该物业,也没有同意他人使用其住宅地址信息办理营业执照的。
2025年2月11日,我局将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涉嫌冒用他人的地址信息,提交虚假登记申请资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至今,我局没有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
2025年3月4日,我局分别向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意见的函》后,相关单位回复函中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2025年3月10日,我局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的经营者蒋芳丽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3月25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至今,蒋芳丽仍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没有到我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登记的经营场所的物业产权权利人张荫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出租其物业给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也没有同意他人使用其住宅地址信息办理该营业执照的;
证据2:我局向该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蒋芳丽发出《询问通知书》2份、EMS邮寄单及邮寄轨迹截图2份,证明该市场主体经营者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情况;
证据3: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1份,实地检查相片2张,证明该市场主体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联系该市场主体的事实情况。
证据4:我局分别向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意见的函》共4份,以及分别收到江海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的复函共4份,证明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证据5:张荫棠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小秀的个人身份证拍照件2张,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6: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信息情况。
证据7: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市场主体涉嫌冒用他人地址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证据8: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的档案资料打印件,证明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情况。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百货店涉嫌存在冒用他人地址信息而取得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超过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征询过区人民法院、税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没有存在中止调查或者不予撤销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该百货店登记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否认其出租该场所,反映其地址信息是被冒用的,该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我局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调查,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审批全程电子化智能化系统申请个体工商户“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开业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于2020年8月15日核准江海区丽之都百货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