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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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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1-28 15:1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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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为提供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710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姓名张建斌,身份证号码:33032******2416)被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股东登记注册了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我局撤销张建斌为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经查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1013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地址经营异常名录。申诉人张建斌于2024710日接受我局询问问话及制作笔录确认,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其表示没有投资办理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担任该公司股东,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指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的规定,我局于2024812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829日我局将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为李国玉,股东为李国玉、张建斌,包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但至今天,并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异议。2024828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涉税情况的函》、向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撤销企业登记有关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函》,至今天为止,我局没有收到上述单位有不同意撤销企业该次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意见(即上述单位对撤销企业该次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并没有反对意见)。

  2024722日,我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玉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她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有关资料,但至今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玉并没有回应我局的要求。我局于2024722日对上述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业务代办人“李英玲”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相关资料由其幕后老板“王泽加”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玉和股东张建斌均没有见过,也没见证上述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李国玉和股东张建斌亲自签名,由于公司后期财务会计工作不再由代办人“李英玲”负责,代办人“李英玲”无法提供幕后老板“王泽加”相关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

  从前期上级线索反映、到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再到询问笔录,张建斌明确表示该公司他没有投资,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理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没提供过什么材料给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也没有签过申办“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股东变更登记等的文件资料,成为该公司股东等不是他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他一直不知情

  综上调查核查情况代办人“李英玲”于2023512日向我局提交申请变更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为李国玉,股东为张建斌等等。为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的资料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512核准公司变更登记,这些不是张建斌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股东张建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没有投资办理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的;

  证据2:我局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国玉)发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上述人员接受调查询问,证明该企业的变更登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信息情形

  证据3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界面截图1,证明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没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江海区)税务局、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2份,证明相关单位对撤销张建斌为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没有不同意撤销的情况;

  证据5张建斌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证明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6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证明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512日变更登记书面材料中张建斌签名不是本人亲自签署的

  代办人“李英玲”于2023512日向我局提交申请变更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为李国玉,股东为张建斌等等。为虚假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股东的资料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512核准公司变更登记,这些不是张建斌真实意愿,其并不知情。

  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指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3512日核准的广东洛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张建斌为该公司股东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0-3861979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