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部门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18 17:34 浏览数:-
江工商规字〔2019〕1号
JMBG2018039
各市(区)相关部门、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江门市“多证合一”改革过渡衔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广东省于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我市原“十五证合一”整合的15个涉企证照事项中有9个(分别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及统计信息申报)已纳入本次“二十四证合一”改革范畴,已纳入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江门市“多证合一”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江商改办〔2017〕27号)。
结合2017年以来实行“十五证合一”改革情况及《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精神,继续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开户许可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企业入网资格审查等4个我市原已整合且符合国家“多证合一”改革精神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本轮我市新“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二十八证合一”(详见附件)。继续纳入的4个涉企证照事项仍按照《江门市“多证合一”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执行。继续纳入的4个涉企证照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采集、扫描、上传信息及申请材料,通过江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办理。
经过前期实践,我市原“十五证合一”改革涉及的《原产地证表》《机构信用代码证》因不符合《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文件精神,不适宜继续纳入本轮“多证合一”改革。
二、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
全国层面首批实行的“二十四证合一”按照《通知》要求实现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交换。继续纳入本轮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的4个涉企证照事项仍按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现行模式实现信息共享交换,各部门反馈结果信息在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公示。市网信统筹局要加强与省信息中心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共享交换的及时、准确及完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信息推送与反馈工作,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三、强化改革保障工作
为保障新一轮“多证合一”改革措施有效落地,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本系统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全系统推进落实。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多证合一”业务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企业“一窗通”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快推进开办企业“一窗通”综合窗口建设,全面加强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深化江门市商事主体“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江门市“多证合一”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农业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统计局 江门市旅游局
江门市粮食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气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2019年1月4日
附件
江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办理部门 |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发改委 (粮食管理部门) |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公安部门 |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
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财政部门 |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人社部门 |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保部门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住建部门 |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建部门 |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住建部门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住建部门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农业部门 |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商务部门 |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商务部门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
15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海关部门 | |
16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部门 | |
17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 海关部门 | |
18 | 机构代码证 | 质监部门 | |
19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20 | 统计证 | 统计部门 | |
2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旅游管理部门 | |
22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管理部门 | |
23 | 营业执照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
2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商务部门 | |
26 | 开户许可证 | 人民银行 | |
27 |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 外汇管理局 | |
28 | 企业入网资格审查 | 电子口岸 |
附件:粤工商规字〔2018〕3号_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带印章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