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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不服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09-13 19:1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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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机关: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   请   人:麦某

被 申 请 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16-2017年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卷宗材料。被申请人回复称材料太多不便复印,且邮寄容易丢失或者外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的规定让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的是除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要求才能安排查阅(比如天灾人祸等情况下),且复议决定等材料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阅范围,属于行政程序终结后的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事实依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被申请人2016-2017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所有卷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申请人需要获取的信息材料众多、不便邮寄的特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方便的时间在工作日到被申请人处查阅相关材料,明确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时间、方式及途径,且申请人也能通过被告知的方式获取其需要的相关信息。至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也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的要求,就申请内容不明确作了明确告知,并根据信息公开材料的数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方式和形式合法、适当,已尽最大限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味坚持要求邮寄,主张“邮寄”作为其获得信息知情权的唯一途径,已超出了正常、合理范围的维权范围,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17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作出书面答复,办理时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是2016-2017年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要求公开方式为“纸质”。经查,被申请人2016-2017年被提起行政复议案件共达17宗,信息资料众多,且部分案件卷宗材料具有涉密性、严肃性等特点,不便邮寄,被申请人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纸质”方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到被申请人处进行查阅的形式,并无不妥。且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也能通过被告知的方式获取被申请人2016-2017年被提起行政复议的数量及复议结果,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诉讼情况: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2月19日以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愿撤回起诉。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通知申请人查阅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开方式。本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被申请人2016-2017年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卷宗材料,提供形式是纸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据查这些案件当中有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引起“败诉”的案件,也有部分不是因申请人提起的。虽然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卷宗材料是复印件,但被申请人的该类卷宗达17宗,卷宗材料页数较多,如果复印邮寄则浪费行政成本和资源;且申请人作为个别该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非当事人,被申请人考虑到社会监督权,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已遵循便民原则,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办案体会】

对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应坚持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1、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径直告知查阅的网址。2、单独申请公开卷宗材料里的个别材料,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分情况处理:如案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则当作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如案件已办结,则隐去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予以公开。如申请公开合议记录、案件审批记录等材料属于内部信息,不予公开。3、申请公开整个案卷材料,则告知其通过查阅方式进行获取。4、对申请人并非涉案当事人或投诉举报人,则视情况要求补充提供与自身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