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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制核审员制度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05-09 15: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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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法制核审员(以下简称:核审员),负责履行法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核审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核审员应从单位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中挑选,经所在部门推荐,报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任命后的核审员名单报区有关部门、江门市工商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核审员开展法制工作。 

第六条  核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根据核审权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对工作;

 (四)协助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执法证申领、法制统计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协助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六)局领导、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法规科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  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核审员应及时向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法规科就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情况等进行报告,以便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法规科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八条  核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