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市监管〔2019〕59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08-03 10:27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为明确细化各股室(执法大队)和基层所行政处罚事权职责,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畅顺、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维护我区的市场监管良好秩序,现制定了《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业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2.案件层级管理责任分工表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工作制度
(试行)
为明确我局执法大队与各市场监管所、各业务股(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或称: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畅顺、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维护我区的市场监管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是我局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责,承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含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案件,下同)的部门。
第二条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全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指导或承办本局辖区行政处罚案件。
各市场监管所应当指定2名或以上专职行政执法办案人员,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承办本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各业务股(室)须在本股(室)业务范围内,指导、参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并根据案情需要,邀(聘)请上级部门和有关专家(机构)等给予支持协助。
第三条 本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办理与地域管辖、分类管辖、联动协助相结合的原则,“一支队伍执法”。
(一)执法大队承办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拟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2.涉嫌传销、违法直销行政处罚案件;
3.依据委托权限承办(联办)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部门的涉及“两法衔接”类的违法案件;
5.认为情节复杂、涉及面广、有全区性影响、跨地区、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
6.上级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各市场监管所承办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行政处罚案件;
2.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四条 执法大队根据案件和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市场监管所和相关股(室)联合执法办案,相关业务股室和监管所应按执法大队要求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股(室)和监管所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诉转案”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由属地监管所依法立案查处;按照案件办理权限属于执法大队的则由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各股(室)提出立案建议的,应当完成前期调查,并整理好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
第六条 执法大队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材料,或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提出立案建议相关案件线索材料,依照本局职权范围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确定性,确定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承办、主导、统筹、组织、协调、沟通、分配、协助、指导、配合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经局领导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公开、泄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相关案情、信息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办案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与各业务股(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专业与技能优势互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案件查办各环节运行畅顺,确保案件质量,执法大队每季度定期通报全局执法办案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中所称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折合金额,是指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核查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或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综合考量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当地确定拟行政处罚的罚没财物折合金额。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本工作制度不尽事宜,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附件2:
案件层级管理责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