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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制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11-19 13: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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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策法规股、案件承办部门设立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负责履行法制工作职责。

案件承办部门是指我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办行政处罚等案件查办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法制员应从单位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中挑选,经所在部门推荐,报局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任命后的法制员名单报区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五条各案件承办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

    第六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根据审核权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等案件依法进行审核,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对工作;

(四)协助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执法证申领、法制统计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协助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六)局领导、局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法制员应及时向政策法规股就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情况等进行报告,以便局领导、政策法规股能及时了解依法行政等相关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八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自行废止。国家、省、市有法制员相关制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