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85号
江门弘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兴龙诉广东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4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江门弘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秦兴龙一次性支付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43670.6元;二、江门弘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秦兴龙一次性支付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2528.6元;三、驳回秦兴龙的其余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称华,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