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69号
江海区得驰电子加工场:
申请人徐桂芳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6月27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徐桂芳与被申请人江海区得驰电子加工场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海区得驰电子加工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徐桂芳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649.17元;三、驳回申请人徐桂芳的其余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经营者朱有林,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