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59号
江门市星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浩彦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6月2日作出江海劳人仲定字〔2026〕5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浩彦撤回申诉。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锐鹏,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决定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