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51号
深圳市鑫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李秋兰、黎永雄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182-183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李秋兰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黎永雄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秋兰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工资17980元;四、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黎永雄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工资1798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邢年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