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45号
江门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艳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4月9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224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吴艳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安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艳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1136.89元。 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瑜,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决定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