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38号
江海区星潮日用百货店:
申请人区长根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江海区星潮日用百货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区长根一次性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共17500元。二、被申请人江海区星潮日用百货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区长根一次性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00元。三、被申请人江海区星潮日用百货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区长根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00元。四、驳回申请人区长根的其余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黄艳芳,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