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37号
西韬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玉春、刘兴重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3月23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134-1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西韬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刘玉春一次性支付2025年10月工资差额4089元。二、被申请人西韬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兴重一次性支付2025年9月工资17823元、10月工资8177元。三、驳回申请人刘玉春的其余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超,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