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27号
江门市江海区钜龙五金压铸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积奎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6〕75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钜龙五金压铸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积奎一次性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共54494.75元;二、驳回申请人张积奎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难以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胡淑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