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25号
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
申请人罗永福诉被申请人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925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罗永福与被申请人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2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罗永福支付伙食补助费1250元;三、被申请人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罗永福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37635.6元;四、被申请人江海区勤恪五金加工厂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罗永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93594.4元;五、驳回申请人罗永福的其他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汝勤,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