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22号
江门市星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禹杰、刘炳良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6年1月9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1033-1034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苏禹杰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26日至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刘炳良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16日至9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苏禹杰支付2025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1036.20元;四、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炳良支付2025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806.32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烨辉,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决定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20080。
公告时间: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