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6〕24号
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吕鹏杰诉被申请人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224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吕鹏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56000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吕鹏杰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21305.75元;四、被申请人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吕鹏杰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五、被申请人江门市隽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吕鹏杰支付护理费3300元;六、驳回申请人吕鹏杰的其余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单位经营者梁祥柱,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6年2月14日。

